违规约定试用期并实际履行的潜在风险

作者:合肥长丰县律师 时间:2024-05-03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关于违规约定试用期并实际履行的潜在风险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违规约定试用期并实际履行的潜在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企业在劳动关系中违反其中有关试用期约定方面的规定,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将有权力对其进行纠正;
倘若违法实行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则企业需要按照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第一个整月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依照已经超越法定试用期期限部分的时间长度,向劳动者交付赔偿性费用。
此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来看,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且未满三个月的,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而对于签订一年至三年之间的劳动合同者而言,试用期也不能超过两个月;
至于那些签订三年及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最多可设定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每家公司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向同一名雇员设定一次试用期。
而对于那些以需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小于或等于三个月的情形,并没有设立试用期这一环节。
实际上,试用期涵盖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所以,除了明确设定试用期的情况外,其余那些只在劳动合同中提到试用期字样的条款并不具有实际意义,此时被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其无效,试用期期间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本身。
最后再次强调,在非全日制用工情形下,任何一方都不得设置试用期。
考虑到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薪资待遇问题,它们必须保证不得低于本单位相似岗位同等水平的最基本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薪酬的80%,
同时还应遵守不得低于雇佣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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