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

作者:合肥长丰县律师 时间:2024-04-30 联系电话:15555555523(123中8个5,微信同号)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二、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
三、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四、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上一篇:检察院不起诉后的处理

下一篇:暂无